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国际税收

7.1 涉税情况报告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份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1份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1份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1份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1份

 

 

【办理渠道】

1.非居民企业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的,由转让方到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2.非居民企业向另一居民企业转让的,由受让方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4.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