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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具证明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名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事项描述】

同时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1

查验原件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要留存备查。

5.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