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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领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2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税控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

1份

 

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报送(建议增加)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写盘。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4.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详见“2.1.2—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

5.纳税人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