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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领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

1份

 

2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3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防伪税控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4.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进行抄报税。

6.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8.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